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1、地方政府重視孵化器建設,已制訂扶持孵化器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,對孵化器建設有專項資金投入,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; 2、管理團隊得力,機構設置合理,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%以上; 3、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(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)。其中,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(含公共服務場地)占2/3以上;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,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、會議室、展示室、活動室、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。 4、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(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5家以上); 5、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30%以上已申請專利; 6、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50%以上; 7、孵化器的運營時間一般達1年以上,并按省科技廳要求,上報相關統計數據,且數據齊全、真實; 8、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,能夠提供創業咨詢、輔導和技術、金融、管理、商務、市場、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,具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專業化服務能力。 |